普洱市信房湖、梅子湖、洗马河水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2016-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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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房水库、梅子湖水库、洗马河水库(以下简称三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生产生态景观用水安全,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水库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三库水源保护区)。

在三库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三库水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水务、发改、水文、林业、交通、农业、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思茅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三库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和开发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科学利用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确需在三库保护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当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依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开发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三库水体不受污染的义务,有对污染三库水体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第七条  对在三库水源保护科学研究、先进技术推广以及水源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水质标准

第八条  三库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级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桩、界碑等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保护目标及保护范围。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最高水位线(信房水库黄海高程1342.46米、梅子湖水库黄海高程1341.1米、洗马河水库黄海高程 1320米)沿地表外延50米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第十条  三库一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A类水质标准控制。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一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围滩造田,围库造塘,围箱养殖,放养畜禽;

(三)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

(五)洗矿、挖砂、采石、取土、开垦等破坏水质的活动;

(六)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刷洗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七)游泳、毒鱼、炸鱼、电鱼、钓鱼、网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八)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其他植被;

(九)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十)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十一)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十二)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新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开垦土地或鱼塘;

(三)盗伐滥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其他植被;

(四)破坏水工程建筑物;

(五)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及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制品;

(六)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七)使用对人体有害的鱼药;

(八)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三库保护区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水源保护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水务、林业、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三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可能发生三库水源污染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处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三库生产生态景观用水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必须立即报告水行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三库保护区内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思茅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三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按照《普洱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把三库径流区内的水源保护和污染治理纳入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源,发展经济;

(二)建立健全实施本办法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本辖区内各乡(镇)及区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三库水源保护管理职责,并落实领导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人民群众遵守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将生产生态景观用水保护和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的支持,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实施的指导和督促。

第十九条  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三库径流区内生产生态景观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生产生态景观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对生产生态景观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及流域污染源进行监测;

(四)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发放排污许可证;

(五)查处水库上游径流区内污染生产生态景观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城区水库管理局做好水源保护和水工程管理工作;
(二)协调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水库水源;
(三)督促城区水库管理局认真做好水资源统一调配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水文局的主要职责:
  合理布设水库水质检测点,定期检测水质,进行水质评价,编制水源地水质月报;建立健全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局的主要职责:
  正确处理林木资源保护与利用关系,加强三库径流区内生产生态景观水源林保护;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强化林地用途管制;加大水源林管护力度,打击乱砍滥伐和毁林开荒以及超强度采脂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局的主要职责:
  按规划在临近水库公路建设中完善排水设施,严防公路污水进入水库;设立警示牌,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水体污染。

第二十四条  市农业局的主要职责:
  在三库径流区内按照水库保护规划,组织农民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鱼塘养鱼。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
  依法严格把好行政审批关,杜绝在保护区内新开垦土地、采矿、探矿等。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局、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按城市规划需在三库保护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市城区水库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三库一级保护区水质按照国家《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GB12941—91)A类水质标准进行控制;

(二)加强对三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的巡查管理;
(三)加大对三库一级水源保护区的水政执法力度,制止游泳、钓鱼、网鱼、毒鱼等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四)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明显标志,强化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对三库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水源和生产生态供水安全;
(六)对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完善水库水文监测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九)、(十一)项、第十二条第(四)、(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务、环保、林业、农业、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从事水库水源保护管理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信房、梅子湖、洗马河水库水源管理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普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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